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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章程

  • 分类: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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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2-17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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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博物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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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市博物馆章程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做好龙井市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细则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文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两手抓龙井市博物馆和龙井市文物管理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积极做好每年“中国文化遗产日”的宣传工作,监督实施好《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本馆特色做好朝鲜族文物收藏、展示、宣传和市场规范工作,依法保护朝鲜族传统文化,支持朝鲜族文化传承工作,保护和关心朝鲜族文化传承者。

第四条: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五条:对发展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 藏品管理

第六条:藏品具备安全设施,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博物馆通过依法征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应当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九条:博物馆加强藏品的保管工作,设有专门库房及相应设备,严格执行《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保护、研究和提供使用的责任。

第十条: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历史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十一条: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博物馆领导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十三条:对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藏品档案复制件。

建立退出馆藏品的专项档案,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十四条: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三、  展示与服务

第十五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 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 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 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 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十六条: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博物馆对公众免费开放,并向社会公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二) 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三)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十九条: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四、  职业道德与准则

第二十条:坚持把社会效应放在首位,弘扬祖国优秀历史文化。学习专业知识,掌握业务技能,增强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优异的工作成果奉献社会。

第二十一条:在文物调查、考古发掘、陈列展示和宣传出版工作中,所获得的文物和相关资料,在工作告一段落时,必须全部及时上交主管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占有或据为己有。

第二十二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在征集和收藏文物时,所收购的文物及其有关资料必须全部上交单位,严禁隐瞒私存。遇有出土文物,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第二十三条:文物工作者个人不得收藏、买卖文物。严禁利用职权在文物征集、收购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留存文物。

第二十四条:维护国家对国有文物的所有权,严禁将属于国家所有的馆藏文物出售或变相出售。严禁将国家所有的文物作为礼品赠送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树立文物主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文物安全保护意识。严守国家文物机密,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未经发表的重要文物信息和资料。发现文物被盗窃、盗掘或遭受其他破坏,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严禁隐匿不报。

五、  附则

第二十六条:凡遵守本章程规定、作出贡献的,应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应区别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2008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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